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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律师解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与互联网生态

2023-03-03

互联网,从原来的一台电脑、一跟电话线拨号上网,到现在物联时代,不仅手机,而且几乎所有能接电的家电都可以上网。IPv6时代,可以为地球上每一粒沙子都贡献一个独立的IP地址,为将来的万物互联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一方面极大地影响了我们的工作、娱乐和生活;另一方面,也显著地影响了传统经济领域的商业利益格局。从企业到个体工商户,包括律师行业,客户资源的竞争、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客户服务的提升等等,已经都离不开互联网。我们已经习惯于在互联网生态的不断升级中享受着技术带来的便利和福利。但随着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加剧,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和类型越来越多,不断挑战着立法、司法裁判,甚至我们律师的法律极限。


 笔者代理的一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随着2月27号第二次开庭的结束画上句号。笔者代理的是被告,是一家地坪工程企业,从事聚氨酯地坪、环氧地坪等工程施工。为了宣传企业形象和拓展生意渠道,委托昆山本地一家互联网公司制作了一个企业网站。因为现在企业建站基本都用整站源码直接建设,再参照同行业网站风格进行模仿或直接建访站。网站整站源码共享,这是中国现在互联网生态的共识。企业建站,大家都是使用网上公开的非商业代码,图片也都是网上素材库或网络搜索得来,文字也都是同行业通用的关于性能等的描述性文字,都不具有原创性和独有性。通过源码建站,是现在企业建站的普遍习惯,很多整站源码,免费下载,有些是花几十元到几百元就可以直接买到。
一次偶然的机会,原告发现我方当事人的网站与其网站高度相似,有些地方甚至一模一样。遂咨询律师,律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及律师费。笔者接到这个案子,在了解了案情后,第一个判断就是原告不明白互联网生态,以及建站的技术知识,不知道现在一个企业网站是如何形成的。原告起诉状中称:“原告以一定的方式通过对公司网站栏目的选择、版块的编排、内容的设置,以及标题的编撰、色彩的运用和图的选配后所呈现出来的网页,整体上能够体现出原告独立的思想表达和一定的文学艺术美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其实原告不明白,现在国内中小型企业都采用模板和开源代码建站。因为除了大型的公司,没有中小型公司能承担一个完全自创的网站的开发成本。一个网站建站成本,小则几十万,多则成百上千万。包括原告自己的网站,建站时间也只不过半天而已,也是用现成模板代码套用产生,根本不具有独创性。栏目的选择、版块的编排、内容的设置,也全是企业网站通用的样式。像原告这样的企业网站,笔者甚至可以在法院休庭的半小时内就可以建起来。用一个模板建设的网站,来起诉别人也是用相似或相同模板建的网站,着实让笔者感觉有点奇怪。
原告这种网站,只要发给任何一个懂网站建设的人一看就明白,就是模板简单套用一下建成的。如同我们律师写起诉状或合同,到最高法文档库或百度文库下载一个模板,里面修改一下元素就成自己的,然后去法院立案或提交客户,差不多的道理。没有说使用起诉状和合同模板,谁侵权谁的知识产权,因为已经找不到谁是真正的原创者,更不可能一个律师看到网上有一篇和自己写的差不多的起诉状而去起诉别人。
我方当事人的网站委托昆山一家网络公司建设,也使用了网上现成的整站源码建设,并由网络公司在我方代理品牌库和网上素材库中挑选图片和文字进行改版。所用全部素材,都系公开资源,来自于互联网公有领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与原告网站栏目的选择、版块的编排、内容的设置,以及标题的编撰高度相似的模板随便找几个,都是会员直接免费可以下载的,下载后,经过简单修改,即成网站。所以原告的网站,没有任何独创的内容,千遍一律的网站,谈不上独创和艺术美感。
最关键的是,笔者接到这个案子后,通过技术搜索,发现原告网站反而是盗版而来,与一家同行业网站完全一模一样,与被盗版的网站相似度几乎是100%,完全没有一点点自己独特构思和原创的东西。无论是被盗版网站还是原告的网站,网页的栏目、结构要素、画面颜色、内容的选择、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也均来源于公有领域,属于一般公司网站都可以轻易获取的资源,这些元素并不能为原告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网站在画面颜色、内容选择、展示方式及布局编排等方面尚不能体现出独特构思,难以呈现出一定的视觉艺术效果,只能说平平无奇,只起到一个宣传作用而已。我方当事人的网站,反而有独立的程序后台,有分站系统,技术上,都优于他们两家公司网站。
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开庭时,经笔者用站长工具查询,原告的网站全网流量总和为0IP,全网搜索引擎权重为0,竞争网站0 个,就是说原告的网站根本没人看的到。原告的网站访问量为零,影响力为零。开庭时,法官问原告代理律师,从你们网站的哪部分可以看出你们的网站具有影响力,原告律师不知道是没听懂法官提问还是故意避开,还一直说版面设计、文字介绍等被告模仿了他们。法官问了三次,三次答非所问。笔者对法官答辩,本案没有不正当竞争的法定情形,根本不可能有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存在,更不可能因为网站有几张图片相似,而造成实际损失。网站流量是0,就是没有任何下降的空间,他人的行为,不能给他们网站造成低于0的访问量,不可能产生任何损失。原被告双方的网站,从网站域名、网站名称、网站结构等,都明显不同,根本不可能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只要是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一看两家的网站,都能明显看出来是两家明显不同的公司,不会产生任何混淆。原被告之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任何一种类型,原告主张没有法律基础。而且原告起诉状中明确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提起本诉,其请求权基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款,原告应该就第六条第三款的法定要件进行举证。而原告律师举证和陈述,都是往《著作权法》靠,属于无关联性。法院审理也仅限于在原告实体请求权范围内,超出的视为无关联。
无论是实体不正当竞争,还是本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都包括:第一,主体要件;第二,主观要件,即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主观上必须具有竞争目的以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第三,客观要件,即要求经营者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即要求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或可能损害三重法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被告也没有任何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件要件。
 


 互联网生态,是指互联网发展到一定程度,趋于成型并不断发展阶段的一种硬件状态和软件习惯。网站建设和网络宣传,也有自己的小生态圈,因为大家都成习惯,生态圈维持着平衡,网络公司、企业、网站受众之间也保持着默契,大家看到相似和相同的网站,不会有很大心里波澜,甚至习以为常。比如很多律师的网站,用同一个模板建设,行业也相同,谁也不会去起诉谁,因为都用公开源码建设。用这种同样的模板建设的企业网站,何止上百万个。如果法院在本诉支持原告诉请,全国法院光接这种案子就忙不过来。互联网网站小生态圈有崩溃的风险。

                                 丁华   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