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在父母宅基地上以自己名义申请的农村自建房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3-03-03

建筑,是人类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当得到全人类的尊重。但是, 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到阶级社会以后,建筑就具有了社会属性。建筑物的权属问题,是否合法问题,带来了人类内部之间权利斗争,也就难以幸免地使建筑物成为争议的标的物。

2014年开始,根据《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昆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昆山市镇(区)村布局规划》的要求,昆山开启了新农村建设的序幕。由于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政府也为了简化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继承的手续,以及简政放权,出台了政策,就是宅基地在老人名下的,可以用子女的名义直接申请,待房屋建好,验收完毕,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以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这样就省去了继承问题,也减轻了公证部门的工作量。但这项利民便民的政策,也产生出来很多房屋权属的法律问题。
现在昆山的农村自建房,大多都是父母实际出资,用子女的名字作为建房申请人。作为父母,把自己的宅基地给子女,也感觉理所当然,也有想到会产生大量的法律上的风险。
笔者曾经协办过一起民事纠纷。家住昆山市千灯镇某村的一对夫妻(这里化名吕布和貂蝉,吕布为上门女婿),结婚后没钱买房,一直居住在女方貂蝉的父母的宅基地老房中。2018年,貂蝉的父母决定出资对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子进行翻建,同时为了把房子直接给女儿,就用貂蝉的名义向政府申请建房,为的是建好后,不动产权证直接办理在貂蝉名下。在向政府申请建房时,所有家庭成员都签了字。
2019年房子建好后,在房屋正式验收前,吕布和貂蝉因为感情上的原因,诉讼至昆山法院离婚。吕布同时诉请,要求分割宅基地上已经建好的自建别墅。昆山法院一审判决,因为新建自建房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属不明,判决准予离婚,但房子不作分割。
2020年,吕布再次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对已经完成验收的自建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笔者认为,虽然貂蝉为建房申请人,房子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成完工并验收,但这个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虽然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房子建好后,不动产权证也必然且只能办理到貂蝉名下,但宅基地自建房不适用登记制。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应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最高院最新相关判例看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其建造完成之日即完成物权设立。依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房屋所使用土地为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依据《民法典》第363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应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作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
其次,貂蝉父母出资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经过合法手续合法建造的房屋,到起诉之日已经建成并开始装修,纵然房屋还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人还是貂蝉父母,根据“房随地走”,“房地一体”规则,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对于新建房屋貂蝉父母也自然取得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31条,建造房屋属于取得权利的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房屋之所以可以取得物权,主要是基于如下几个理由:一,建房人对于房屋建造进行了投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建房出资人投入了资金建房,即使未办理登记,建房出资人也应当取得产权;二,建房人合法建造房屋之后,如果房屋已经具备四壁和顶盖,就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不动产。对该不动产,在没有办理登记之前,在法律上就应当确定归属为貂蝉父母。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而说这个合法新建的房子是无主财产;三,按照通常的社会观念,都认为在合法建造完房屋后,出资建房人就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
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此诉争房屋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吕布诉请。

在笔者最近协办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中,也具有差不多的法律问题。
安徽合肥的兄弟俩(这里化名张飞和关羽)的宅基地相邻。在1991年以前,双方在各自宅基地上各有3间土瓦房。两家土瓦房主体相连。张飞的3间在东边,关羽的3间在西边。1991年10月,张飞开始了自己的土瓦房翻建自建房工程,并于1992年4月二层的自建房全部竣工。自建房完工后,张飞夫妇自己只居住了大概一年,后为了生计,外出打工。从1993年开始,张飞夫妇在昆山常年居住,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家居住。
大约在1998年,关羽的3间土瓦房倒塌,因为没钱在自己宅基地上盖新楼房,他们只在自家的宅基地上盖了2间平房。因张飞夫妇常年在外打工,家里自建二层楼房长期无人居住,关羽便与张飞商量在其自建房内居住。考虑到自己一年到头都在外面,房子空着也是空着,张飞说:“你想住就暂时住吧,但我们回来后,你让出来就行了”。因此,从1996年开始到现在,关羽夫妇俩就一直住在张飞的自建房中。现张飞夫妇年近退休,考虑退休后可能要回自家居住,要求关羽近期搬出自己的房子,并清退里面的家具电器等物品,但突遭拒绝。张飞后面多次与关羽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却一直遭到关羽的拒绝。
因为兄弟俩的宅基地和房屋,既没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又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关羽现在的拒绝的理由是,一说是现在居住的房子本来就是自己的,二说是张飞夫妻已经把房子卖给了他。
这个纠纷,笔者认为,在没有产权或权属不明的情况下,解决的方法如前面的案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判断认证是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所有的证据材料、证人语言、以及关羽自己的承认,都明确张飞是这个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收益人。
总而言之,父母宅基地上以子女名义申请的农村自建房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分为三种情况来判断。第一种情况是已经将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如果建房实际出资人是其父母,可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建房实际出资人是子女,不动产权证登记子女名下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第三种情况就是本文主文说的,建房实际出资人是其父母,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即使建房申请人是以子女的名义,一般也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现在农村建房,在选择谁作为建房申请人时,要注意法律风险。即便子女恩爱,没有离婚风险,也要考虑到再继承的法律问题,此问题在此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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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华   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
                             2022年5月17日